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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并不是放松打击和遏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尤其是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和“三无”食品的行为。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等会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实质危害的食品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违法线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生产经营者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违法问题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司法建议等方式与行政主管部门通力合作,形成法治合力,共同营造有利于保护食品安全、维护生产经营秩序的法治环境。微博推荐热门没有内容
微博推荐热门没有内容本次发布的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据此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对于原告明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加购部分,人民法院未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本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在适用“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时,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认定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的裁判规则。微博推荐热门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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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禁令的预防性保护功能,202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比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中待证事实需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更低。”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因为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能力较弱、家暴行为具有私密性,该规定降低证明标准,以最大限度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微博推荐热门没有内容》